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向法院起诉需准备哪些材料?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7-15
一、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向法院起诉需准备哪些材料?
为了能充分证明其享有的著作权或与之相关的权益,著作权人有必要向诉讼方展示以下关键性的权威性核实凭证:首先,必需证明当事人自身对特定作品享有版权,这其中可能包括了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涉及到版权的草稿本、原始底片、经由合法渠道出版的作品、版权注册证书或经过权威认证机构核发的证明文件以及获取版权的相关合同等。
对于文字类作品的版权主张,应提交相关的书籍、期刊等出版物;而对于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则需提交原始手稿。
对于摄影作品的版权主张,应提交相应的照片;对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版权主张,应提交相关的程序软件、硬盘以及相关文档等。
若著作权继承人作为诉讼方,则需要提交已继承或正在进行继承的相关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二、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情况并非如此,那么在固定文艺作品上签署署名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即被视为实际的创作者。
对于那些经改编、译制、注释以及整理已存在文艺作品所形成的新作品,其著作权将归属到实际进行了这些创作操作的人员手中。
如果两个不同的人一同参与创作了一件艺术品,那么他们将共享该作品的著作权。
如果这一作品可以被拆分成独立的部分进行使用,那么每一位创作者都将对自己独立创作的那一部分拥有专属的著作权。
对于汇编类作品而言,其著作权将由负责汇编工作的人员享有。
至于电影作品及采用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方式创作出的作品,它们的著作权则将由制片方来掌控。
电影作品及其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创作者,也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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