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工伤死亡赔偿有哪些,如何计算?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8-07
依照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有权享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多项权益。
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关于丧葬补助金部分,该项金额为六个月的上一年度本地区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
其次,对于抚恤金的发放,则依据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按一定比例分配给那些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具体标准如下:配偶每月可获得40%的抚恤金,其他亲属则分别享有每月30%的抚恤金,而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的抚恤金将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明确规定。
最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同样有权享受本条款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待遇。
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情况,其近亲属亦可享有本条款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相应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赔偿如何处理是正确的?
首先,用人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能在此期限内提交申请,工伤职工及与其具有法定直系亲属关系者、以及工会组织均有权于一年之内提出相应申请。
对于工伤认定结果存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待伤情相对稳定之后,若存在残疾状况且对劳动能力产生了影响,则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内容主要涵盖劳动功能障碍与生活自理障碍两方面。
再者,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而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作为最终结论予以采纳。
最后,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支付。
在鉴定结论作出的一年内,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依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赔偿支付。
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等事项,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如对仲裁裁决结果仍有异议,方可依法启动诉讼程序。
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应先行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并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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