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如何提起行政复议?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8-07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当被拆迁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时,其可以依法行使申诉权利,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就拆迁房屋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产生争议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得知或应当得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案件,若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而其他类型的案件,若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超过五年仍未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征地公告后就确定拆迁了吗?
根据国务院于2004年12月30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第三部分第十四项条款明确指出:“在征地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批准之前,必须把即将进行征地的用途、地理位置、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式等情况告知被征地的农民;同时,调查结果需要经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确认。
若有必要,国土资源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还需确保将被征地农民知晓并确认的相关文件成为征地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
”至于具体体现,自收到政府发布的拟征地通知书之时起,特指征收方尚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书,因此无法启动任何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流程。
只有当征地审批程序顺利完成后,才意味着拆迁工作的正式开始。
不服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