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查人员提供的搜查笔录是否必须签字?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9-04
关于侦查人员所提供的搜查笔录,我们建议您在其中签署姓名并注明时间。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绍关于搜查的具体规定。
1.在搜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具备明确的目的性——即通过搜查来获取犯罪证据,从而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2.搜查的执行者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除此之外,任何个人或是机构均不得擅自进行搜查活动。
3.在进行搜查之前,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展示搜查证。
搜查证是侦查人员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搜查行动的权威证明文件。
4.在搜查过程中,被搜查人或者其亲属须在场,另外还应邀请邻居或其他证人为见证人。
5.对于女性而言,其身体搜查事宜应当交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
6.搜查的详细情况需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同时需要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以及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其次,让我们具体了解下什么叫做“搜查”。
它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体部位、物品、住所及其他相关地点进行搜索、检查,以期获得犯罪证据,最终追捕到犯罪嫌疑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的侦查手段。
在此,我们希望能与广大公众共同遵循上述规定,确保搜查行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以此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侦查的辨认笔录见证人签名吗?
需要见证人签名,但辨认笔录中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勘验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笔录应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8条第2项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该规定比较详细,但涉及范围仅限于现场勘验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