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仲裁能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9-13
虚假仲裁不仅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且该犯罪中的某些行为指定衍生自于对真实性的无视。
比如,在虚假诉讼罪的情境下,如果有人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提交对于自身制造出来的争议问题的仲裁裁决、公正公允的法律文件,企图申请强制执行,这就构成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第一款所明确提到的,在民事诉讼中以虚构的事实作为论据。
另外,还有另一种可能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利用虚构的事实对被执行标的提出争议,并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视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如何预防虚假诉讼发生?
加强虚假诉讼监督,遏制虚假诉讼增多的趋势,是当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应当继续加强,使这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保护好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对策是:
第一,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民事检察工作,把虚假诉讼监督放在重要议程上来。
民事检察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的体量极大。对一年几百万件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可能每一件都能保证没有错误。最典型的是虚假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好,起诉、应诉、提供证据、自认、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很难发现破绽,可能使具有恶意的双方当事人实现虚假诉讼的目的。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就能够发挥好自己的监督职能,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固定虚假诉讼的证据,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纠正虚假诉讼的后果,实现民事诉讼的正义和公平,挽回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损失。检察机关要把民事诉讼检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摆正位置,让虚假诉讼监督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二,检察机关内部密切配合,对虚假诉讼监督形成联动机制。
检察机关是一个整体,尽管各部门有分工,但是职责目标是一致的。在五个指导性案例中都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内部的各部门密切合作,形成联动机制,才能够在实现虚假诉讼监督职能中发挥作用。密切配合、多方联动,不仅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刑事法律监督中能够发现虚假诉讼的线索,而且这些检察职能正是民事检察的弱项。检察机关内部形成合力,共同发挥作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就会有更好的基础和更强大的力量,取得更好的效果。
在公民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那么在提起诉讼后也是会有相关机构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法分子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是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在发现了此类虚假诉讼时也是会对当事人的处罚的。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存在虚假诉讼或者虚假仲裁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首先肯定是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其次就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一下是否达到一个犯罪的程度,比如说有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罪。此种情况之下的话,将换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