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时属于个人债务有哪些?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9-04
一、民法典离婚时属于个人债务有哪些?
1.首先是关于配偶在婚前所负担的债务问题。
如果其中一位配偶为了购买房产、车辆等财产而产生了债务,而这些财产并未被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这笔债务应该被视为个人债务。
2.其次,如果某位配偶在未经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那些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产生的债务,那么这笔债务也应该被视为个人债务。
3.再者,如果某位配偶在未经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独自筹集资金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并且他们的收入确实没有被用于共同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所负担的债务也应该被视为个人债务。
4.最后,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属于某一方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那么与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相关联的债务也应该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独立承担,而另一方则无需对此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时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夫妇之间若试图借助虚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是不被允许的。
针对那些借助离婚来实现其违法意图者而言,这无疑是构成了民法中所规范的“通过合法手段掩饰其非法目的”,本质上这是一种无任何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在离婚过程中,原本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这些债务,或者财产已经分别归属个人所有,那么双方就需要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如果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三、离婚时的个人债务: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依《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