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侵占罪的区别?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9-12
关于占有之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吞之情况下,占有人享有请求归还原物的权利;若遭遇妨碍其占有之不当行为,则占有人亦有权力提出排除妨害或消除潜在威胁的诉求。然而,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务必遵循正当、善意且合法的方式,方能视为取得并持有他人财产的合法行为。此乃构成此种犯罪的关键性先决条件,同时也是区分此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类型的显著特征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都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法学理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主要是针对当占有者所占有的物品由于受他人侵犯而失去占有时,可依法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将该物品归还于占有人之权利。
然而我们通常会将其称之为占用排除妨害请求权,亦即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它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占有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不具备任何法定权力,但是它代表着某种程度上的物之归属秩序,因此出于维护广大公民合法权益、推动资源充分利用的考量,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所有权人还是未经授权的占有者,不论是直接控制还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间接控制,皆应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
而这里的占有其实就是对物品实实在在的控制和支配状态的体现。

构成侵占罪的前提: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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