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9-13
确认免责条款效力的关键在于其能否满足以下几个法律构成要素:
首先,该条款必须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处于自愿状态下,充分知晓和明确约定的意图;
其次,这一意愿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惠以及合作基础上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然后,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求也是殆不可少的条件;
第四,它应当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防止利益过于倾斜于任何一方;
最后,有书写形式的免责条款,其制作人或提供者须负有解释力弱化权利和责任之责任。
此外,也需要注意不能以下面几种情况判断免责条款无效:
(1)如果免责条款造成了对方身体伤害,那么这种情况应被视为无效;
(2)如果免责条款源于一方当事人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那么此类免责条款将不具有说服力,也不应被认定为有效;
(3)对于那些免除了当事人因一般过失所致对方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通常会被视为有效;
(4)最后,必须强调的是,仅免除因故意或严重过失所致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才应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是依法成立时生效,同时还需要满足法定其他生效要件等。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定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合法。此时合同成立即生效,若是有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便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